全国客服热线:021-6959 7022    5959 0318

取水泵房供水泵节能改造项目

取水泵房供水泵节能改造项目

一、水泵节能改造项目名称、内容和目的

项目名称:取水泵房供水泵节能改造项目(简称为“项目”)。

项目内容:原取水泵更换为节能泵(原水泵高压电机继续使用)。

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时可以达到降低能耗,成本降低,五年平均节能率可以达到10%。

二、节能服务合同

石门县自来水公司(甲方)与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乙方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石门县自来水公司取水泵房供水泵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后,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

三、合同的起始日期与期限以及项目的验收

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进行项目的设计、安排设备的生产制作、组织安装和调试。设备分为两次,每次两台,安装调试,每次安装调试期为20天。

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乙方共同出具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60个月。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乙方更换为两台节能水泵,安装与调试合格后,试运行48小时,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甲方应该签署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四、效益分享的比例和付款方式

1.节能量的计算方法

乙方在进行节能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上一年度的取水泵房的总用电量与总取水量。节能率按照下面方式进行计算:

上一年度的总电量(12个月)÷上一年度总取水量(12个月)=上一年度电量/吨(A)

结算周期90天总电量÷结算周期90天总取水量=节能改造后结算周期电量/吨(B)

上一年度电量/吨(A)-节能改造后结算周期电量/吨(B)=核算周期节约电量/吨(C)

2.节能效益的分配方法

90日为单位,对于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双方效益的分成。

2.1当期节电效益(D)=当期泵房送水总量(吨)×C

2.2节能效益按照甲方的20%,乙方的百分之80%进行分成,分成期为五年。

2.3乙方当期应分配金额(元)=D×当期综合电价×乙方分成比例。

3.甲方应该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90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2.3中规定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

4.该项目有由乙方投入设备,乙方应该确保水泵的安全运行。

5.在效益分享期内该水泵的维护和维修均由乙方负责。效益分享期满后乙方对高效节能水泵全面维护保养一次,确保节能水泵正常运行一个月后移交甲方,甲方付清节能效益分成全款。节能泵的所有权随之转移,在此前节能水泵所有权归乙方。效益分享期满后节能水泵的零配件由厂家按照出厂价有偿提供。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2019年12月6日在石门县签订。

取水泵房供水泵节能改造项目由水泵厂家总结。